山东省青岛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26个部门和单位将对在城管领域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联合惩戒,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
据介绍,《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于2018年1月10日印发执行。《实施意见》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市政公用、青岛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
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进行了认定
《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大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联合惩戒部门具有广泛性
《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实施意见》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质监局、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总工会、团市委、青岛市妇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青岛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其中,针对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共16类,21项;针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共6类,6项。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区(市)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提醒。对信用提醒、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比如,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措施。第二类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比如,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措施。第三类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比如,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等措施。第四类是其他惩戒措施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等措施。
《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失信记录有效期、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11月20日,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青信用办〔2017〕19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立了职责分工和办案流程,并明确了办理时限,规范了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