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根据信用评价档次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予以处理。对于住房保障对象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意见提出,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个人和机构。河北省将建立失信行为目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按照积分分为轻微失信、信用较差、信用极差3档。各地可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多少、情节轻重,结合实际确定积分区间。

  河北省将建立河北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各地应按照标准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信用档案信息只用于记载发生失信行为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信用主体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应永久保存并计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意见提出,各地应通过教育引导、专门规诫等手段,支持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修复信用记录。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信用主体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但是能够认真接受惩戒、切实承担失信行为责任并在后续一定时期中表现良好的,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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