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永久、王宪伟、鲁山县腾达娱乐休闲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19)豫0423执1号,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二、律师调查及法院执行情况:
我院在瑞华某公司申请执行鲁山县某公司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中,瑞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马某某、赵某某因需调查鲁山县某公司土地及房产的相关信息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5月5日,法院在审查其申请调查的范围及原因后,依法向该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并明确了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同时向执行指挥中心拍照备案。律师当天就依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对鲁山县某公司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积极配合并将相关的材料交法院,有利的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典型意义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向鲁山自然资源局、鲁山县房产管理局调查工商登记和房产信息档案,协助单位在收到调查令后在期限内反馈信息。整个流程不需要法院法官参与,有效的节约时间,提高了效率,也让申请人参与到案件的调查执行过程中,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四、律师调查令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律师调查令在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都有使用,无法统一编号,目前我院采取的编号方法是使用涉案案号对律师调查令进行编号,弊端是不利于追踪统计汇总律师调查令使用情况;
2、社会对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不高,律师持调查令查阅相关数据资料经常遭拒;
3、当事人对律师调查令的认知度不高,很少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五、意见建议
1、建议制定律师调查令统一编号制度,以便于追踪统计律师调查令使用情况;
2、建立惩戒处罚制度,对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的单位坚决依法处罚;
3、加大对律师调查令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律师调查令的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