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2017年9月20日,吴某某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结束,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10月18日吴某某到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2018年5月8日,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吴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调查核实,其本人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多日。当日,经司法所建议,新华区司法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警告处分。
2018年5月9日,吴某某通过微信位置共享功能向工作人员发送实时定位,位置显示其位于山东省枣庄某地。司法所立即要求吴某某在24小时内回到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到,但截止到2018年5月10日,其仍未返回平顶山市。5月10日,新华区司法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第二次警告处分。
吴某某在受到两次警告处分后,截止2018年5月14日18时,仍未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回所报到,且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5月15日新华区司法局对吴某某作出第三次警告处分。三次警告作出后,吴某某依旧未到司法所报到,仍处于失联状态。
(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新华区司法局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吴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从2017年10月21日开始在其居住地司法所服刑。因其不遵守监管规定,不顾工作人员的劝导和训诫,短期内被连续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新华区司法局在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院,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6月12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吴某某的缓刑。新华区司法局经过与公安机关协调,对吴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8月28日,司法局收到公安机关回复,称吴某某已被山东潍坊警方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将吴某某从山东押解回平顶山后羁押于鲁山看守所。9月30日,吴某某被郑州监狱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30日,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公安分局民警相互配合,在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共同将吴某某押送至看守所执行收监。
社区矫正虽为非监禁性刑罚,但其服刑人员的身份是依法明确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罪服法,诚心悔改,早日回归社会。吴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放任不管,势必将进一步弱化其服刑意识,更会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因此要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在吴某某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司法局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性、严肃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