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江苏南京实施旅游新规 失信将受惩戒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06 浏览次数: 浏览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旅游行业诚信缺失问题,条例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有“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消费者;侮辱、殴打、胁迫、恐吓旅游者;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者有“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等行为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不文明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息保存期限为1-5年,依法向社会公布。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分总则、规划和发展、促进和服务、经营和安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据介绍,《条例》除对旅游热点问题进行规制外,还顺应社会发展,明确了全域旅游地位,明确提出了乡村旅游工作原则,明确提出了旅游者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及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明确了自驾游、邮轮游、网络旅行社、网络交易平台等旅游新兴业态的促进及监管规则等,具有一定的创新特色,更加符合当前的新形势和南京市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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