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首对“老赖”处最高额罚款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01 浏览次数: 浏览

  欠下一家投资公司近8000万元的刘某被判还钱,却始终不向法院申报名下未被查封的财产,北京二中院首次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失信被执行人处以10万元罚款,这已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

  2014年8月,刘某与一家投资公司签下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未还,刘某被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仍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投资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需偿还的本息合计已经接近8000万元。

  二中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命令他在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在此期间,法院多次传唤刘某,刘某一直躲着不见,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拒不到庭。

  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注册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豪华轿车,立即责令其限期交付,刘某又以车辆被抢走为由拒不交付。对此,该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在媒体滚动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财产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刘某被迫向二中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但却未申报其余财产。

  二中院认为,刘某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主观恶意明显。他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使得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据此,法院决定对刘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处罚、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刘某主动到法院交纳了10万元罚款,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

  目前,该案正在继续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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