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读懂“当事人承诺制”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9 浏览次数: 浏览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丰富了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样态,正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

  日前,《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新证券法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出规定,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有一种说法认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就是当事人“花钱买平安”,此说谬矣。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实践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又通常被称为“行政和解”,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国际经验表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矛盾的一个有力武器。

  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疑难复杂甚至难以查清的案件。一方面,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容易导致“查处难”;另一方面,市场又要求“查处快”,相关各方都要求案件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此时,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就能大显其能。

  由此可见,相比行政处罚的刚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可谓刚柔相济,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监管实效。一方面,允许当事人主动纠错,以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自愿、主动补偿违法行为所致的投资者损失为路径,有效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获得及时有效救济,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事人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增加了敬畏法律之心,而且还要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就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市场预期,消除有关隐患,有助于确保证券期货市场健康高效运行。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丰富了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样态,正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我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立足国情、市情,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通过明确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该制度具有严格适用条件,《办法》对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拉了“负面清单”。比如,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适用。又如,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的,都不适用,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就是为了斩断“花钱买平安”的错误逻辑。由此,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有助于让新风正气落地生根,建立起投资者保护的立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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