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的类型主要有:
一是审批替代型。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容缺受理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是证明替代型。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四是信用修复型。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五是行业自律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六是主动公示型。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