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信用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 浏览


郏信用办〔2022〕6号

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郏县信用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郏县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暨“万人助万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郏县“营商环境品牌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郏县营商环境七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现将《郏县信用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信用办(2022)6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 21日

郏县信用环境优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信用河南”建设的部署要求,更高水平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在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础上,制定郏县信用环境提升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高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为主线,全面建成法规制度体系化、基础支撑智慧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创新应用场景化、宣传教育常态化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统筹提升信用体系服务实体经济、支撑市场监管和优化社会治理水平,为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制度

1.加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力度。推动开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实施。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个成员单位

2。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指引等省级地方信用标准、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工作。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

3.加强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工作,提升信用平台网站建设水平和功能应用,力争我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数突破1200万条,新增400万条以上,人均信用信息达20条以上。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三)积极创建河南省信用示范县

4.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1]228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信用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动我县信用信息基础建设水平、信用监管机制运行水平、信用服务产品应用水平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大幅提升,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推动各部门、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诚信企业提供行政便利和信贷支持,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环境。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金融服务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郏县支行、县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

(四)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加强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诚信教育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提高诚信意识和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7.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政务诚信监测预警,持续开展政务诚信监测。建立政务诚信考核和惩戒机制,将信用体系建设入政府目标考核、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创建、营商环境评价等督导评价机制。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督查局、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8.探索信用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全省关于“依托省级开发区组织开展信用示范园区创建”要求,推动信用体系纳入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支持探索信用招商、信用融资、信用监管等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为优化提升开发区营商环境提供良好助力。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政府(街道)

9.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建设成果、信用奖惩典型案例,大力弘扬诚信文化理念,多方位营造诚信守信、珍惜信用的诚信氛围。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10.创新全力开展“信用+”应用场景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将守信激励机制推广运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简化审批、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全量归集上报“双公示”信用信息。按照在行政许可、处罚作出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用平台的要求,全量归集“双公示”信用信息,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合规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12.扎实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依法依规兑现承诺专项行动,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惠企政策落实、承诺兑现、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失信治理(如:政府采购、债务融资、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统计等领域)、重大失信案件处理等工作,完善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政务诚信水平。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法院、县信访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13.依托各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等信用服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开展线上、线下常态化银企对接、推介等宣传活动,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满意度、获得感,提升政府公信力。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发展中心、县银保监办、人民银行郏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

14.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贷款贴息,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发展中心、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郏县支行、县银保监办

(五)实施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

15.在机械制造、电器制造、食品安全、商户诚信经营、学生资助、道路运输、生态环境服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非煤矿山、危化品、医保基金、铸造、陶瓷等重点行业领域率先构建高质量信用监管机制,形成全流程信用监管闭环,有力支撑“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安良镇、广天乡、薛店镇、铁锅协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事前推广信用承诺和报告应用,应用信用承诺替代审批、简化流程。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查询信用报告。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事中实施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在重点行业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简化审批、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事后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时间节点: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和资金保障,确保专项方案各项任务落实。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并推广信用建设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在全县积极营造守信重诺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信用惠民便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群众更充分享受守信红利。

(三)坚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和开展信用修复,严格依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的范围和程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底目标考核比重,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及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督导考核,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严厉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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