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归口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计划号:20240449-T-469)《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计划号:20240439-T-469)《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计划号:20232139-T-469)《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计划号:20240445-T-469)《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计划号:20233721-T-469)《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计划号:20233850-T-469)等六项国家标准经起草单位调研、研讨和修改完善后,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特别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总体来讲,信用承诺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名称和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基本原则、承诺类型、基本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及应用等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依据信用承诺的要求,对自身遵纪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自愿作出承诺,并积极践行承诺。其他开展的信用承诺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
本文件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基本原则、承诺类型、基本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及应用等的指南。
1.承诺类型
(1)应用领域型
根据信用承诺的应用领域,可分为登记注册信用承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和其他行政事项承诺。
a)登记注册信用承诺: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于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办理中使用的信用承诺。
b)行政审批信用承诺:经营主体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经营主体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的信用承诺。
c)其他行政事项承诺:经营主体在其他行政事项办理时作出的信用承诺。如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
(2)应用场景型
根据信用承诺的应用场景,可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和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
a)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经营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即可获得行政审批。
b)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经过经营主体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
c)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2.基本内容
信用承诺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守法和履约情况:经营主体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或者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b)信用状况:经营主体承诺自身信用状况,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c)申请材料情况:经营主体承诺填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伪造、编造、隐瞒等虚假行为。
d)产品质量情况:经营主体承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
e)技术实力情况:经营主体承诺能够完全满足各项技术要求及实际应用需求。
f)违约责任及公示渠道:经营主体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整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类信用平台或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接受信用联合惩戒等。
根据应用领域和场景,信用承诺内容至少宜包括守法和履约情况,申请材料情况、违约责任及公示渠道等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应用领域型信用承诺书示例见附录A,应用场景型信用承诺书示例见附录B。
3.工作程序
信用承诺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a)告知:实施信用承诺管理的相关部门对信用承诺的要求或模板进行公示,根据工作实际以及具体业务向经营主体进行告知。
b)承诺:经营主体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c)公示:经营主体按照业务要求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类信用平台或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信用承诺书,其信用承诺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d)核查:有关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类信用平台或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或方式对经营主体的信用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e)惩戒:对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内容不实的,撤销其信用承诺取得的办理事项。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f)修复:根据不同的惩戒措施,在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4.管理及应用
(1)守信激励
对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a)实施服务通道。对该类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b)享有优先权。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可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c)享受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如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d)纳入考核评定。对该类经营主体,可在荣誉认定、评优评先、资质评定等活动中予以支持。
(2)失信惩戒
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a)纳入监管执法。对该类经营主体纳入监督执法范围,对其失信行为进行限期督促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的,按要求立案处置。
b)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该类经营主体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给予减分或降级,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c)公示失信行为。依据该类经营主体失信行为,按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或及时列入经营主体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d)不纳入评比表彰。对该类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不予表彰、奖励,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e)不再适用信用承诺方式。对该类经营主体不再适用信用承诺等便利措施。
f)实施从严管理。将该类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相应的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
四、标准内容技术经济论证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就是要求经营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社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记录对主体进行奖惩,从而督促市场主体开展自我改进,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发展。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末,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16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增强经济韧性的重要支撑。个体工商户规模小、经营灵活,疫情后快速恢复生机活力,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畅通经济微循环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
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研制将助力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同时也将为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个转企”探索力度,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二、名称和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建立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内容、指标设置和等级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建立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内容、指标设置和等级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2.主要内容说明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选取时,可根据被评对象特征以及信用评价主体所掌握资源情况,在符合本文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
基本指标是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共性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
a)基础信用信息指标:主体特征、经营者特征等;
b)经营信息指标:登记事项、知识产权、年报信息、水电煤气缴费等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c)遵纪守法指标: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司法诉讼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d)诚信守约指标: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修复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公益慈善信息等。
e)综合评价信息指标: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投诉举报、舆情评价、社会关注度等。
专项指标的选取应体现个体工商户所在行业或领域特点、特定应用场景等。
指标设置:在不同行业或领域制定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时,应制定包含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的全部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在全部指标中权重占比应不低于40%;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时,可结合不同行业或领域特点,对本文件给出的基本指标的三级指标进行适当增减,以便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在制定评价细则时,评价指标宜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特性区分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的指标类型;依据指标数值对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的影响,可对指标属性进行说明,如:正向指标、负向指标、适度指标、类别指标等;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的设定应满足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等级划分: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与表示方法参照GB/T22116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包括A、B、C、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细分A等为AAA、AA、A三级,B等为BBB、BB、B三级,C等为CCC、CC、C三级。
信用等级含义包括:
a)A等:个体工商户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水平很高;b)B等:个体工商户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水平较高;c)C等:个体工商户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水平较低;d)D等:个体工商户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水平很低。在实际评价中,对未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用未分级(NR)进行标识。
四、标准内容技术经济论证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标准研制过程中充分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在调研分析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实施与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试点,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标准研制思路以及内容经过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典型地区相关部门的充分研讨,并对可行性、适用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标准的研制,为规范统一高质量的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深入拓展信用场景,发展普惠金融提供标准化支撑,进而实现分类管理“加速度”,精细呵护“有温度”,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维系交易从而满足经营主体理性预期需要的经济纽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然而。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乃至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已经危及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渗透到社会、政治,尤其是经济领域,信用的缺失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经营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就是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经营主体的活力状况也是营商环境的综合反映。然而经营主体存在的信用风险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其中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导致了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企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可制假冒假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过度竞争时尤为突出。失信行为带来了企业之间的彼此不信任。
因此,如何对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分类及管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必要措施。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认惩戒对象、开展失信惩戒的基础,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已经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众多领域和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了广泛的应用。由于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行为、认定流程、元数据、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标准化和深化应用。因此,为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失信信息的统一分类,明确统一的分类维度是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重要抓手。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认惩戒对象、开展失信惩戒的基础,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已经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众多领域和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了广泛的应用。为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失信信息的统一分类,明确统一的分类维度是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重要抓手,开展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的制定。
二、名称和范围
本国家标准名称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基本原则、范围、分类体系架构、编码规则、分类及代码。标准主要以“失信行为-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链为主线,开展不同来源失信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首先梳理各部门、各地区法律法规、原有信息系统中的字段信息,并以典型的部门编制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形成过程为案例,在此基础上提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一般要求,以便统一各部门的尺度和监管措施,进而提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管理过程、信息分类视角、分类维度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监管活动中对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与使用,其他信用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基本原则、范围、分类体系架构、编码规则、分类及代码。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活动中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与使用。
2.主要内容说明
(1)明确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的唯一性、通用性、适用性以及可扩展性原则,提出在选用不同信息分类方式进行分类时,不同分类方式的类目设置应不重复。每一类失信信息编码仅对应一个代码,一个代码仅标识一类失信信息;分类覆盖经营主体的基本失信信息,满足特定业务场景下对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监管;分类满足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应用需求,实现对失信信息的有序管理和使用;保持分类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可扩展。信息分类及编码时,宜根据需要预留适当空位,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2)失信信息内容范围的界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实际需求,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范围界定为3类:
(a)来源经营主体自身的失信信息,主要是经营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失信信息。
(b)来源公共管理部门的失信信息,主要是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检查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等公共管理部门提供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
(c)来源市场相关方的失信信息,主要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消费者等在市场化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
(3)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体系的确定,采用从失信信息来源类别和扩展类别维度分类,失信信息来源类别可分为来源失信主体自身的失信信息、来源公共管理部门的失信信息、来源市场相关方的失信信息三方面,扩展类别从失信主体所在地域、失信行为所属行业、失信行为性质、公开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类。给出下图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体系。
(4)为有效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给出失信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识,并给出具体编码规则及编码结构。其中,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编码采用基本码和扩展码组成,分类原则和代码编码可采用GB/T37914的编码方法。明确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基本码采用失信信息来源类别、一级分类码和二级分类码三段码组成。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扩展码采用地域类别码、行业类别码、性质类别码和公开类别码四段码组成。
(5)以列表的形式给出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基本类别及代码。
四、标准内容技术经济论证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标准研制过程中充分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标准起草组在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分析了全国范围内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管理、使用现状和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写《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标准研制思路以及内容经过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典型地区相关部门的充分研讨,并对可行性、适用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标准的研制,明确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基本原则、分类体系架构、失信信息类别以及分类扩展原则,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管理,实现监管从粗放向精细智慧监管转变,发挥信用监管的协同、高效作用。可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确保社会信用体系高效、稳定运转,增强社会经济活力。支撑涉企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共享、共用。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GB/T31952-2015)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国内许多企业、行业、信用服务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均参照使用本标准,标准的实施对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促进企业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规范作用。该标准属于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通用类标准,是信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随着国内信用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亦发生调整和变化,应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需求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服务和监管的发展态势日新月异,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创新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审批监管并重、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是支撑信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更有效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内容及相关要求也需根据当前形势的改变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将更加有利于全社会对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
首先,标准修订是国家信用政策的发展要求。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更好的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中明确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2018年,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更新调整了“双公示”标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国家标准的修订将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其次,标准修订是适应国内信用环境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服务和监管的发展状态日新月异,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及相关内容也需根据当前形势的改变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有效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和顺利的发展。
最后,标准修订将与现行信用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的企业信用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信用标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不仅研制了更多基础性和急需标准,还依据目前企业发展现状和国家政策需求,对多项信用标准进行了修订,这也导致本标准部分内容与现有实践不再相符,阻碍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也限制了其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此,标准的及时修订,将与现行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进一步促进信用标准体系的科学和完善。
二、名称和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原则、信息分类、信息来源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所包含的信息项。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也适用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依据本标准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也可参照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原则、信息分类、信息来源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所包含的信息项。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也适用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依据本标准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也可参照使用。
2.主要内容说明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登记注册信息、信用监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运营及财务信息、金融信贷信息、社会评价及其他信息。
1)登记注册信息
登记注册信息是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须登记备案的信息。主要包括登记备案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信息和企业历史沿革。
2)信用监管信息
信用监管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信息、行政检查信息、“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
3)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各类行政管理或公共事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或征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司法裁判信息、强制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企业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4)运营及财务信息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经营基本情况、认证信息、资格资质信息、财务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和关联企业信息。
5)金融信贷信息
金融信贷信息是指企业在在经营生产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取得或归还外界资金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金融授信信息、贷款及负债信息、逾期及违约信息、对外担保及代偿信息、不良及关注类负债信息和已还清债务信息。
6)社会评价及其他信息
社会评价及其他信息是指企业在参与社会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以及和企业有关的舆情信息等。主要包括:社会责任信息、舆情信息、行业认定信息、信用评级(评价)信息、投诉信息和客户评价信息。
四、标准内容技术经济论证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在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交互过程中形成的记载和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原始记录。加强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现实需要,是企业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档案事业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
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是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行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部分组织已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需求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处理或应用的相关要求,以此达到全社会对市场信用主体的监督管理、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企业全面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国家标准的研制,将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提供基础技术支撑,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和高效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制定背景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22120-2008)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国内许多企业、行业、信用服务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均参照使用本标准,标准的实施对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促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规范作用。该标准属于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通用类标准,是信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随着国内信用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亦发生调整和变化,应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需求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标准修订是国家信用政策的发展要求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更好的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中明确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的修订将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2.标准修订是适应国内信用环境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服务和监管的发展状态日新月异,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企业信用数据项及相关内容也需根据当前形势的改变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有效的共享和应用,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和顺利的发展。
3.标准修订将与现行信用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的企业信用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信用标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不仅研制了更多基础性和急需标准,还依据目前企业发展现状和国家政策需求,对多项信用标准进行了修订,这也导致本标准部分内容与现有实践不再相符,阻碍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也限制了其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此,标准的及时修订,将与现行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进一步促进信用标准体系的科学和完善。
二、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项及其描述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以及不同政府部门或机构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
本标准的主体内容从第4章开始。
第4章是企业信用信息类别及数据项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的类别遵循GB/T37914的要求,划分为:
a)基础登记信息:细分为主体识别信息、股权结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信息和关联组织信息;
b)公共信用信息:细分为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征收信息、行政给付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行政裁决信息、其他类别行政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财政资金资助信息、社会保障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社会公益活动信息、激励信息和惩戒信息等;
c)运营及财务信息:细分为产品及服务信息、管理体系评定信息、生产及运营设施信息、财务信息、商业履约信息、税务缴纳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资质认定信息、股权转让及出质信息等;
d)金融信贷信息:细分为金融授信信息、贷款及负债信息、逾期及违约信息、对外担保及代偿信息、资产处置信息、不良及关注类债务信息、已还清债务信息、民间借贷信息;
e)社会评价信息:细分为行业认定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市场评价信息、舆情评价信息、第三方评价信息、主体自身评价信息和主体查询记录;
f)其他信息:除上述几类之外、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投诉信息、举报信息和异议信息等。
各类信息数据由一系列数据项构成,以列表的形式给出各类信息各数据项的详细属性。数据项描述方法及规则应符合附录A。
本标准的第5章至第10章,分别对基础登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运营及财务信息、金融信贷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信息数据项的内容、格式和描述要求进行了规定。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给出了数据项描述方法及规则。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标准不涉及试验验证和技术经济论证。
本标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满足各方对企业信用数据项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需求;二是,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提出的“进一步明确企业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公开”的要求作为指导思想,推动和加快企业信用信息的高效共享和应用。本标准不涉及生态效益。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信用信息,建立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工作。在打造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进程中,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信用信息已经成为具有丰富内涵,并且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资本。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提供也是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积极拓展应用场景的基础。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2118-2008)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发布,距离现在已经16年的时间,现有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新形势以及相关领域的需求,在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的信用标准体系规划研究、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0)年会以及前期的标准复审会议中,均有专家、标委会委员、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代表提出标准修改完善的建议与需求,因此修订该标准是解决标准协同和体系融合的现实需要。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是在“十四五”开局之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从“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做了高定位,对整个信用建设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其中明确提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完善信用标准体系。”等信用信息相关要求。无独有偶,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在意见中,社会信用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一起被定位为四大市场基础制度,要求“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因此,标准修订顺应了当前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势。
二、名称和范围
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
2.标准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方面的指导。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活动。
三、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件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活动。
2.主要内容说明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且不影响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转;
--采集数据格式参考数据项标准;
--建立完善的采集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
--尽量全面完整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信息主体;
2)与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机构;
3)相关的政府部门;
4)社会组织;
5)第三方中介机构;
6)媒体传播机构;
7)其他拥有信用信息主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包括:公开方式、约定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主要包括:基础登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运营及财务信息、金融信贷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信息等。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处理信用信息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篡改原始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对多渠道采集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于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反馈相关主体,进行调查、验证和核实,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处理的合规性;
—对信息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做出说明;—对处理结果进行客观或主观标示;
—信用信息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施行分级分类管理,无明确规定时按照十年期限保存。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方法主要考虑:
对于企业信用调查类信用产品,可按照机构内部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需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
对于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需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对于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需建立评价标准,不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除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外,需提出分析结论,并列明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和工作程序。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还需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宜考虑以下因素:
—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渠道、平等、公平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属性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建立信用信息提供的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者、使用者所属机构、使用时间、使用原因、使用内容、使用对象和用途等信息;
—不提供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不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通过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同时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式包括:公示,约定方式,其他可确认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的异议处理、监督举报宜考虑以下因素:
—建立并公示异议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异议申请与受理、内外部核查、异议信息更正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和举报的方式;—按照异议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登记;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监督举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机制。
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对外提供宜考虑以下因素:
—及时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依法移出名单;
—停止公示并保留记录;
—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四、标准内容技术经济论证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标准研制过程中充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022年3月29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时间:2022年4月10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是在广泛调研分析相关方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交互,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规范使用,防范化解企业信用风险,实现信用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标准研制思路以及内容经过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典型地区相关部门的充分研讨,并对可行性、适用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标准的研制以及实施,将有利于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依规的开展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处理应用,提升监管应用的协同效率及企业信用建设水平,维护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因此,标准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