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郏县城区洗车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问复业备案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22 浏览次数: 浏览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切断传插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现就郏县城区洗车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业备案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可以备案复业范围

原正常营业的洗车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备案后可以恢复正常营业。

二、备案程序

()备案复业的商户需提供的材料

1.商户名称;2.经营地址;3.商户的身份证;4.联系电话。

 ()备案地点(可以电话备案)

郏县城市管理局市容大队综合室(中兴路与张良路交叉口西北角老执法局院内三楼南头)

联系人:陈旭锋(13783756665) 张云锋(13569583550)联系电话:5179615

三、防控措施要求

复业经营的洗车店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2.进入洗车店的司乘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佩戴口罩。从业人员要对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包括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电话  号码、家庭住址等。

3.每天上下午都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建档做好记录;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员工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治疗。

4.做好卫生消毒工作,每天上下午都要对洗车店内外进行有效消毒。

5.安排错时洗车,提倡电话、微信等方式预约,严格控制店内外人员数量,不得出现店内扎推现象。

6.不准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园林绿地、公共广场进行洗车及占道经营。

7.不准在店外及护栏、路牌、栅栏、围墙、绿篱等城市设施上吊挂、晾晒毛巾、坐垫等物品。

8.不准在店外加装水管、冲洗设备及污水外溢、坑洼、积水. 乱扔垃圾。

未经备案营业或备案营业期间现场检查达不到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洗车店,一律暂停营业,拒不执行暂停营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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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郏县城区洗车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问复业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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