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018年2月17日起施行,全面规范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向失信行为说“不”
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办法》明确,西安市人民政府将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西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西安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如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等情形,都将按照规定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向虚假宣传说“不”
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西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强迫旅游者购买联票、套票。
旅游经营者之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并纳入营业收入,不得在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不得向领队、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景区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景区的性质、规模、历史沿革、建成时间等概况,并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的显著位置明示。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方式欺骗、招揽游客。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同时,旅游客运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线路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更换车辆、停止服务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向不规范网络旅游经营说“不”
互联网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网认证信息。
互联网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互联网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订业务的互联网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向侵害游客权益说“不”
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
《办法》明确,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游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游客;诱导、欺骗、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安排旅游者游览被纳入不良信息记录的旅游经营单位,或者安排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经营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受景区以及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回扣;向游客索要小费;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游客。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其中,非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以旅游名义招徕游客;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拦截车辆、游客强行兜售讲解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引导相关人员输送游客,诱骗、强迫游客消费。
旅行社违反《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领队违反《办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