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浏览

2018年1月24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要求,要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提出,要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

目前,各部门建立的信用黑名单制度较多,而红名单制度相对比较少。发改委发布的33个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惩戒备忘录有29个,诚信激励备忘录仅有4个,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方式确立的红名单制度也只有几个。为全面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我部选择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率先建立信用红名单制度,是考虑到该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开展较早,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三年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信用管理工作基础比较扎实。2017年,我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同时组织开展了信用红名单制度及各部门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制定工作,以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典型守信企业界定为基础,通过建立交通运输各领域的业务协同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的联合激励,合力健全褒扬诚信行为机制。

《通知》建立了交通运输行业第一个信用“红名单”制度,它的出台也是形成鼓励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让守信者路路畅通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平,构建交通运输信用奖惩大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守信典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避免正向激励被滥用,影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和政府公信力,守信典型企业的界定标准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适度从严、审慎认定。依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为基础,《通知》分别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良好信用状况、不良信用状况以及其他领域的不良信用状况三个方面明确了界定标准。其中公路、水路共同适用的标准两项,公路、水路分别适用的标准一项。

第二部分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主要激励措施。共10项,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各个方面,涵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各领域。这些激励措施体现了倡导性原则。主要是依照国务院、发改委和我部关于信用建设的相关指导文件,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激励实践,梳理出的一些相对成熟和具备可操作性的激励举措,可分为两类: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优先或加快办理、适度减少检查频次、信用加分等举措,发挥引导作用;二是鼓励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进行诚信激励,在工程招标、市场交易、运输服务、推荐评优等方面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的优惠,推动形成市场诚信氛围。

第三部分是守信典型企业目录的定期发布。明确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两年。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典型守信企业界定标准是以两年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红名单评选发布周期与其保持一致,有利于两项工作的顺畅衔接;二是将有效期确定为两年而非一年,有利于守信典型企业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时期内真正享受到激励措施带来的优惠和便利,可以更好地激发企业争当守信典型的动力。

第四部分是守信典型企业的动态管理。明确不再满足界定标准的,取消其守信典型企业资格,停止相应的激励措施,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做好《通知》的宣贯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准确理解《通知》相关内容和要求,保障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信用红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第一批“红名单”将在《通知》出台后另行发布,届时,将在“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等载体上及时公布,也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该名单。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等媒介及时转载目录,增加诚信企业社会影响力。

(三)不断丰富创新激励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信用红名单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政府激励措施用足、落实,鼓励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另一方面要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其他行业采取的激励措施,不断丰富创新褒奖方式、途径,形成浓厚的诚信激励氛围,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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