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正愈发频繁地感受到来自监管的压力。
2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2017第四季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评级机构业务及合规情况进行通报。
这是交易商协会第二次以通报的形式,披露评级行业的运营及合规情况。上一次通报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
延续第一次通报的风格,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的合规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在总结中对存在不足的评级机构进行点名批评。
“协会对业务存在问题的机构直接点名,对明确违规的机构进行自律处分。”一位接近央行的监管层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其中评价会是常态化,并进一步和市场准入相结合,未来不合格的机构将无法在市场开展业务。”
证监会亦对评级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通报》称,2017年证监局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于2018年1月就上海新世纪个别项目中评级模型部分指标调整缺乏充分依据、个别指标打分结果与受评对象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出具警示函。
无独有偶,天津证监局于2月5日针对“渤钢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年跟踪评级不到位的问题,对联合信用出具了警示函。
一位评级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尽管此前公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落地,但“部委间的监管协调正在加强”。
四个方面存在不足
除去投资人付费模式为主的中债资信,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五家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资信、上海新世纪和东方金诚。据交易商协会此次通报,五家机构主要在评级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在评级质量控制、作业流程管理、信用评级委员会机制建设、利益冲突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对重要风险因素的关注和分析不到位,评级质量控制不严。例如,东方金诚个别评级项目现场调查访谈对象单一,不利于保障评级所需信息的完整性以及评级报告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充分性;联合资信存在受评对象违约前后其信用级别短时间内大幅下调的情形,未能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作用。
二是业务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不力,评级作业流程多环节管控存在疏漏。例如,上海新世纪个别评级项目合同签订日晚于评级费用收取日和现场调查日期,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评级业务流程合规管控不严谨。
三是信用评级委员会机制建设有待完善。大公资信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变动较大,且平均从业经验偏低;联合资信下设多个细分委员会,不利于评级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是利益冲突审核和管理不严,合规管控有所欠缺。中诚信国际在集团内部整合过程中,尚未针对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一主体级别不一致等情形建立相应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大公资信线上利益冲突回避承诺函缺失部分项目组成员的签名;上海新世纪的评级业务人员承诺书无具体签字日期;东方金诚和联合资信存在随意涂改部分项目档案的情形。
“评级机构肯定会有所顾虑并做出相应调整。”北京某评级机构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常态化的点名通报,出具警示函等措施能对评级机构施加压力,“表现不好的话,被监管暂停业务也有可能了。”
统一监管有望加速
《通报》还显示,2017年4季度跨市场发行不一致率环比持平,同一发行人在交易所市场评级高于银行间市场居多。
对此,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副总监俞春江认为,预计随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准入和信息披露的分类统一工作的推进,不同债券市场的监管套利空间将逐步消除,跨市场的评级标准差异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随着同一控制人将其在不同债券市场的不同评级机构整合成为全资质跨市场作业的评级机构,其在不同债券市场实施评级套利的动机和能力将趋于弱化。
早在2016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央行关于《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此举被视为评级机构迎来统一监管的序曲。
俞春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信用评级业的“根本大法”性质,若在2018年正式公布,将为信用评级业明确监管框架。
他续称,央行年度工作会议提出2018年要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准入和信息披露的分类统一,预计随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统一标准工作的推进,信用评级业监管标准的统一将有望提速,监管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协调性有望深化。
“银行间市场没有行政处罚措施,证监会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一位监管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行政处罚措施比自律处罚措施更为强悍,比如市场介入、罚款等,但未来究竟由谁来主导,现在还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