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对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宜提出要求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2 浏览次数: 浏览

 日前,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改委就在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宜发布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

  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通知表示,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军队事业单位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凭上级管理单位(师级以上)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此外,根据通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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